回复773楼::
1958年1月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明确规定:“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1](p4)这个《条例》的出现,使得此后多年城乡间的自由迁移几乎被完全堵塞。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开展,人们在对这种不合理的户籍制度不断提出批评甚至否定的同时,也开始对其形成的历史原因展开探讨。
有人认为:“为了使新兴的工业城市一开始就具有与西方不相上下的现代气质,我们也不得不依靠行政手段建立户籍、粮食供应之类的制度强行构筑城乡分割的高墙,以防止农村人口大规模地涌入,分享城市居民的利益,降低城市生活的现代化水平。”[2]
有人把这种观点作了进一步发挥,认为:“一切制度和法律的后面实质上都是利益关系。1958年户籍制度的确立,既是中国城乡居民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的结果,也是城乡利益格局的固定化的表现。”“当缓解城市失业问题与保障公民迁徙自由二者不可兼时,牺牲后者便在情理之中了。”“解决中国的城乡利益矛盾的办法自然很难逃脱保障市民利益的思维框框。学者和决策者都是市民,自然会更多地站在市民的角度考虑问题。”[3](p19~20]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把1958年户籍制度的产生定位于保护市民利益,明显地带有意识形态的倾向。历史的问题往往是前后因素相互影响而造成的,1958年户籍制度的出现并不是仅仅简单地为了保护市民利益,而是受当时复杂的社会经济形势的影响而产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