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应该符合国家当前的利益,而不是过去的利益。出生公民权立法于19世纪,符合当时处于扩张期的美国利益,但现在时移势易,早已过时了。持反对意见的大法官精通法律条文,却不能正确及时地了解国家的现状,这是不合格的表现,因为人们对大法官的期望已经不仅仅是精通法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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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普通人解决一般事务,就事论事没问题,但对于宪法高度的问题,这样玩就不免搞机会主义,说的严重些,就是唯利是图。这样如何是make America great again?
那应该直接依法发起公投修宪,而不是直接用总统行政命令来明显违宪。
这种直接修改美国立国精神的转则,必须全国公投才有合法性。美国又不是禁止修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