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得有多无知 才能做出这样的“判决”!(组图)

近日,青岛大妈转身被撞还获赔7万的新闻,引发了网友的广泛关注。



60岁女子刘某在人行道上边接电话边行走时,突然转身折返,与后方同向而行的男子王某迎面相撞,导致刘某右股骨胫骨折并构成十级伤残。

随后,刘某索赔18.8万元,双方因责任认定分歧诉至法院。

法院调取监控后认定,刘某在无突发状况下突然转身,对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错(主责);王某未保持安全距离,未能及时避让,承担次要责任(次责)。

法官多次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王某赔偿刘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7万元。

三刀认为,此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行人安全距离”的法律界定。

法院参照机动车安全车距理念,认定后方行人需保持合理警觉,这一法律类推不禁让人质疑:“上下班挤地铁和公交车、节假日的旅游景点、堵车的公路,又该怎样保持安全距离?”

众所周知,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倘若要求行人时刻保持“安全距离”,那简直就是天方夜谭。

所以,这种脱离现实的判决逻辑,真的是令人匪夷所思。

另外,更令人费解的是赔偿金额的计算。

根据青岛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4年约73451元),十级伤残赔偿金约为73451元×20年×10%=146902元,加上医疗费、护理费等,刘某索赔18.8万元并非无理取闹。

但是,以王某月薪6000元计算,7万元赔偿相当于他14个月的净收入,在常人看来,这无异于“天价赔偿”。

其实,青岛法院的判决并非孤例,多地的类似判例显示,行人因未保持安全距离承担次要责任的情况时有发生。

这种司法实践的“创新”,表面上是对公共安全的守护,实则暴露了法律适用的随意性。

正如网友所言:“法官的自主判决权遇到脑洞大开的法官,真让人无所适从了!”



法律的准绳,是公序良俗和内心的道德判断,而不是机械的法律条规。

如果每个案件都以“未保持安全距离”为由判定后方行人担责,那将彻底颠覆公众对公共空间行为规则的认知。

然而,遗憾的是。

法院竟然还将其作为普法案例,大肆进行宣传。

这让我们不禁感慨:当“次要责任”成为弱势群体的“护身符”,当“公平”被简化为“谁受伤谁有理”,法律就会沦为制造“不公平”的工具。

目前来看,法院的判决看似符合法律条文,却引发舆论关注,其根源在于它忽视了法律与生活常识的衔接、法理与情理的平衡。

常言道:“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有温度的正义。”

这句话时刻在提醒我们,司法判决不仅要追求法律效果,更要兼顾社会效果。

青岛案中,我们看到的不仅是一场普通的民事纠纷,更是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焦虑、对法律与道德边界的困惑,以及对社会规则重构的深层期待。

所以,如何在法律条文与社会常识之间找到平衡点,如何在保护弱者与维护公共秩序之间划出清晰界限,就成了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

在这场舆论中,我们期待的不仅是个案的公正,更是法治精神的回归。

毕竟,法律的终极价值不在于冰冷的条文,而在于温暖人心。

行人转身相撞案:走路该保持“安全距离”吗?

女子在人行道上边打电话、边行走,突然转身,与身后的男子相撞摔倒,造成骨折,导致十级伤残。女子索赔18万元,最终经法院调解,男子赔偿了7万元。日前,发生在青岛的一起案例引发网友关注。

在青岛电视台一档普法节目中,青岛李沧区法院立案庭庭长韩继升介绍了本案:法官调取了监控记录,证实刘女士在前方无突发情况的状态下突然转身往回走,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的过错,但是,又认定“王某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后经法官多次调解,由王某赔偿刘某7万元,案件了结。



青岛电视台相关报道截图

但是,“走路要保持安全距离”引发舆论热烈讨论,对此不少网友提出疑问。转身撞到人,自己伤残,对方要不要负责?“保持安全距离”,这个针对机动车的责任是不是可以移植在行人身上?

我国《民法典》明确的一般侵权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即,“无过错不担责,有过错才担责”,除了机动车事故等法定特殊情形之外,要求证明侵权者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才需要承担责任。

女子在人行道边打电话边行走时,突然转身,与身后的男子相撞,摔倒骨折,有损害结果,有形式上的“侵权行为”(毕竟是和男子相撞导致的受伤),但是,后面好好走路的男子的“过错”体现在哪里?所以,法官在解释本案时,强调男子“没有保持安全距离”,将之认定为“过错”,从而要求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好好走路的男子,能不能预见到对方会突然转身往回走?有没有反应的时间?所谓“安全距离”要保持多少合适?如果本案的处理成为一般性的民事规则,所有人走路是不是都得“保持距离”?

之前,北京法院公布过一起类似的案件——行人逆行被绊倒致死案。

2019年,北京某车站的进站口处,67岁的王老太在离开闸机逆行时,与身后正常排队检票的刘女士相撞,被对方的行李箱绊倒跌地。之后,王老太因为脑出血而不幸去世,王家人索赔62万元。



“行人逆行被绊倒致死案”相关证据

最终,法院驳回了家属的所有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第一,王老太转身逆行而出,更应避让顺行的旅客并观察周边情况,本人对被绊倒的损害具有过错。第二,刘女士正常进入检票口,绊倒的事发全程不足4秒,“刘女士无法预见,亦无法在瞬间作出可能发生意外情况的判断”。法院总结说:行走的安全注意义务应由转身逆行者负责,不应将高度注意义务强加于他人身上。

对比两起“转身伤害案”的不同处理,在没有充分披露案情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地说两案就是“同案不同判”。回过头看,公众对青岛这起案件反应这么大,一定程度上是代入了被撞男子的角色:自己好端端地走着路,前面的人突然转身,撞在自己身上,自己还要赔7万块钱。用公众朴素的表达,这就是“无妄之灾”了:每一个公民应该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不能将安全注意责任不合理地转嫁他人。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抓实公正与效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时,就特别强调:人民法院要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分清是非,定分止争,坚决防止谁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

总之,在类似的侵权案件处理当中,应该坚持“谁有过错,谁担责”,而不是“谁受伤,谁有理”;受伤者可以得到同情,但普通人也不能被强加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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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xxlm [☆品衔R4☆] [个人频道] [个人动态]
行人安全距离?有法律定义吗?
2025年05月09日5:53
评论人:sbnygsss [☆品衔R3☆] [个人频道] [个人动态]
这根本不是判决,而是立案庭压着被告调解形成的结果,案件根本就没到审判庭,何来判决?!
这种所谓的庭前调解在全国非常普遍,就是在立案阶段由立案庭或者所谓调解员(一部分是退休法官,还有一些律师或社会工作者),说白了就是以调解为唯一目的,根本不按法律规定来,忽悠一个是一个,以各种威逼利诱手段压着双方和解,甚至为此还专门立法你敢信?
要我说,调解制度必须自愿,同时只能由法官介入任何其他人都无权居中调解,但凡有任何暗示一方有不利后果的说辞,当事人都可以立即投诉,并由检察院跟进处理。再不治一下,法律就完蛋了。
2025年05月09日5:47
评论人:闲人老修 [♂☆品衔R4☆♂] [个人频道] [个人动态]
缺乏常识的判决,是对公共秩序的颠覆!这样的判决或是调解结果是对法律的亵渎
2025年05月09日5:33
评论人:知情人士 [♂★品衔R5★♂] [个人频道] [个人动态]
青岛法院需要把这案件说清楚,到底多长距离属于安全距离?否则就是另外一个南京法官事件了
2025年05月09日5:08
评论人:dino8ielts [☆衣冠禽兽☆] [个人频道] [个人动态]
大妈们又打开了新思路 哈哈哈
2025年05月09日4:36
评论人:livedoor [★品衔R5★] [个人频道] [个人动态]
一把手带头违宪都没事,在天朝谈什么法律还有意义吗?
2025年05月09日4:26
评论人:ak47a [☆★一票烂选总统★☆] [个人频道] [个人动态]
的确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倘若要求行人时刻保持“安全距离”,那简直就是天方夜谭。所以,这种脱离现实的判决逻辑,真的是令人匪夷所思。
问题是法律上是否有“公共场所安全距离”一倒?安全距离又是多少?
这个法官是不是学了西方那套无厘头文化?以后碰瓷就靠它了。
2025年05月09日11:37
评论人:User1981 [★品衔R5★] [个人频道] [个人动态]
黑暗从林社会。逃离是唯一的出路。
2025年05月09日10:47
评论人:随意岁月 [★品衔R6★] [个人频道] [个人动态]
大陆法系的法官是运用法条,不是自己释法,要不就学海洋法系,按照判例。泄露习明泽个资,要判14年,百度副总裁的女儿,开盒网友无罪。
2025年05月09日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