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65楼:咱们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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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联系”的含义很明确,就是送达失败,比如信件被退回等。网上有人说被处理方拒收。我没看到证据。公示里说的理由是为了“充分维护各方权利”,显然不符合“难以联系”。至于反馈,不是被处理方的义务,也不构成“难以联系”。既然不符合法律规定,视为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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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关心网上有没有证据。我说的是公示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视为非法。没问题吧?一个女生要为自己是不是滥交上网发文争辩?我不知道这个想法真傻还是假傻。4月处理,10日内就完成了对面递交、邮寄、留置。为啥2个多月后突然公示?这个行为的动机可疑。说自己有法可依的,不过是钻法律空子,试图用保护被处理方权利的条款,曲解后去伤害被处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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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有很多法院案例,判定第十九条(二)这样的条款侵犯公民基本权利,视为非法。不需要你我争辩,只需要去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