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59楼::。
你说得没错,我要引用的就是“民法典”1033条,但这并不影响我的逻辑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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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或者采取其他合理方式告知学生。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通过邮寄、留置等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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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在这里我们怎样理解“难以联系”?
我的理解是学校在2025年4月15日至2025年4月24日之间,早已把处理决定私下通知给她了,但没有得到她的反馈,如石沉大海。
那学校也就不确定她有没有真的收到通知?就像我一直给你打电话,你却一直不回复我,那这不就是“难以联系”吗?
既然她私下拒不回复学校,而学校只能根据这个条款在学校网站公示,这有什么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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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决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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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意思网上大家看到的视频证据是假的吗?那从去年到现在,这个女孩为什么不上网发文反驳?现在可是流行写小作文,流行反转再反转,她为什么不去做?
这说明学校可能通过其它渠道已经核实了网上视频的真实性,她辩无可辨嘛。
至于“4月处理,7月才公示”,正说明她私下一直不回复,所以学校才不得不按“第四十条”公示,这是有法可依,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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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列出第十九条(二)就是想说,校规不是法律,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侵犯公民合法权利。而且还需要合理,需要和学校管理和教学有关。超出这个范围就是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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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霸王条款,那得司法论证,不是你我在这能掰扯明白的。
尤其这条还跟学校公示无关,你即使说它是霸王条款,也不能证明学校处理她的那个条款也是霸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