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55楼:我就在等你把第四十条翻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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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条的目的是要保障被处理方的权利,不是为了给处理方打破隐私权。是为了把完整的处理决定传递给被处理方,便于其了解处理决定进而决定是否复议或起诉。所以让我们来看看学生工作部官网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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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于2025年4月15日至2025年4月24日已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拟处分告知书》。为充分维护各方权利,现开展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有异议,请在9月7日前,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进行陈述或申辩。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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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说明学校有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在要公示的理由是“充分维护各方权利”。各方?这显然和法律规定无关。第四十条里有注明必备内容,(二)作出决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有么?没有吧?为啥没有,因为不方便说就是看了网上的评论觉得丢面子了吧?4月处理,7月才公示,是不是有点奇怪啊?能不能说说这之间2个月在等什么?10日内送达的规定为啥不遵守?这个公示是给谁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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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列出第十九条(二)就是想说,校规不是法律,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侵犯公民合法权利。而且还需要合理,需要和学校管理和教学有关。超出这个范围就是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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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2条里没有“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字样,第1033条才有。讨论法律问题应该严谨,望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