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施行) 的框架下,中华民国是唯一合法代表中国的国家主体,主权及疆域的规定涵盖“固有疆域”,理论上包括中国大陆、台湾、外蒙古(早期版本)等。因此:
国家主体认定的矛盾
中华民国宪法本身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概念。
如果中华民国政府在宪法框架下“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就等于承认在宪法所定义的本国固有领土上出现了另一个合法国家政权,这是与宪法中“中华民国是唯一国家”定位相冲突的。
主权完整性的矛盾
宪法规定中华民国对大陆、台湾等地拥有主权。
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就等于放弃对这些地区的宪法主权主张,违背宪法对国家领土与主权不可分割的原则。
政府与政权正统性的矛盾
宪法规定中华民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如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等于承认自己是“非法政权”或“地方政权”,与宪法设定的合法性地位直接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