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不容讳言,近十年来,中国对台湾的武力恫吓,不再仅止于政策文件,而以实际的军事行动及混合行动模式出现。 以混合行动来说,台湾海底缆线遭破坏、以及中国海警与我国海巡相互竞逐执法权之诠释,吾人难以否认此等行动对台湾人的日常生活之威胁与风险。 至于军事行动,中国从随机性的“军机绕台”到常态性“军机绕台”、进而“联合执法巡查”、对“海峡中线”的试探,到突袭式侵害我国管辖海域的大规模“军事演习”,此种密度与力度不断提升的军事行动,已不再是抽象的想像,而是真实存在的军事威胁,不仅破坏台湾与周边区域的稳定安全,更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与顾虑。
兵凶战危,为确保自身安全,台湾必须战战兢兢,步步为营。 台湾向国际社会传达讯号,鲜有容错空间,任何让自身陷入“一中框架”的主张,都有可能自招威胁。 在中国对台湾主权的众多论述中,其中一项实为关键:两岸关系仍是中国内战的延续。 若此主张获广泛承认,两岸关系将是“纯属一国内部事务”,势将大幅降低中国单方对台使用武力的法律障碍。
不容否认,过去两蒋所领导国民政府时期的一个中国政策下,多项国内国外的文件,确实向大部分国际社会成员传达一个中国的思维。 然吾人必须指出:早在1958年《台美联合公报》中,国民政府便宣告统一中国的主要手段,是以和平方式为之,而非凭借武力。 不仅如此,该公报中,国民政府亦重申遵守《联合国宪章》各项原则,并接受《台美防御条约》纯属防御性质。 若从国际法解读此等文件,则可解释为:国民政府无异承认中国内战已结束,除将国际法适用于两岸关系外,亦接受:两岸互相不隶属,各为独立的国际法主体。 犹记得在那仍高喊“消灭万恶共匪”的1980年中期,当时国际法老师在课堂就曾呢喃低语:“政府在外搞两个中国,对内又不准人说”。
即令如此,就我国内国法制而言,象征内战之《动员戡乱临时条款》,直至1991年始行正式废止。 不仅如此,1946年在南京制定之《中华民国宪法》,虽从未在中国有效施行,却直接移植到台澎金马,而为当代台湾宪政架构之基础。 此等历史与宪政框架,让部分外国与专家误认台湾依然主张自身是中国一部分。 但此等论述忽略:最具形式法统意义的“国民大会”遭停止适用、我国总统由台澎金马人民直选、我国国会代表亦由台澎金马人民选举,我国宪政架构的内涵,经由反复实践,确认我国主权与统治行为限于台澎金马。 依照1993年释字第328号理由书,领土界定行为是源于统治行为之政治问题,则经我国民主宪政化后逾30年的实践,足证:我国领土范围仅限于台澎金马,大陆地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国际法有效控制而言,两国既不互属,亦相互平等存在。
至于《宪法增修条文》序言称“国家统一”,文字上并未规定国家只能统一,或国家必将统一; 相反地,此等文字反印证国家尚未统一,而国家主权所及范围和条文文字之法律想象并未相符。 再者,若以国际法角度检视,则统一不必然指称一个国家内复数政治实体之融合或结合,亦可能意指复数国家展现在未来结合之想像。

内政部长刘世芳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一个国家。 (资料照)
从此观察,主张中华民国台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均为国际法意义的国家,不必然抵触《宪法增修条文》序言“国家统一”之宗旨,因为相较于两岸关系是中国国内事务,主张中华民国台湾是国家,始能最大程度延续《中华民国宪法》之生命; 当然理论上,若台澎金马人民在未受武力威胁,能够独立自主表达有意义政治意愿之前提下,愿意与另一国家结合之可能,此亦是人民自决权之行使。
最后必须指出过去数十年来,我国并未正式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承认。 而在未予“承认”状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仍步步进逼,破坏区域和平,威胁我国生存安全,似可谓过去“不承认”作法,并不具保障国家安全之实效。 因此,台湾若与世界各国相同,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承认,哪里有错?
作者姜皇池/台大国际法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