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4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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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称李欣莳因2024年12月16日的不当行为造成恶劣负面影响,拟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六款及《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九条第六款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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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们看看这两个条款都是什么: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六款: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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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九条第六款:
“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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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厢比对,校规符合国规。
无论按国规,还是按校规,开除李欣莳学籍都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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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你说的要符合《民法典》第1033条的保护隐私权问题,我已经在23楼引用《民法典》第1032条“除法律另有规定,....”里的“法律另有规定”,指出她的隐私不受保护。
如果她的隐私不受保护,那学校可以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应当出具书面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生的姓名、学号等基本信息;
(二)作出决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
(三)决定的内容、执行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学校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或者采取其他合理方式告知学生。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通过邮寄、留置等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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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实在看不出学校哪里做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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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九条(二)学习期间发生未婚性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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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校规有没有违法,我不确定,但学校对李同学的处罚依据,很明显没有说是根据这条校规的是不是?那我们没必要在此纠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