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点在于没有直接证据 。
比如凶杀案,一要尸体,二要凶器 ,只要不存在非法采集证据,是非对错毋枉毋纵。
这件案子明显证据不足 。是有使用暴力意图强迫妇女发生性行为,主观上席男有犯罪嫌疑(他本人、家人、支持者认为已订婚是为合法,是为不𢤦法而犯法),但是没有直接证据(女方体检及双方体液)证明"强奸"事实成立(但强制猥亵侵犯行为成立),目前披露的信息是女方向家人哭诉遭性侵,男方应讯时嗯了 。这在司法判定有罪不是开玩笑吗!法庭上男方一审二审都不认罪 。他在应讯时的笔录和证据相背时就更需要直接证据佐证双方说法 。
按照司法惯例,疑罪从无,谁主张谁举证 。
其他评论的情理法解读各有道理,但在法庭就得依法办事,而不是一审的仓促结案,二审的一错再错。
在中国没有一罪不二审,强奸罪不成立日后也必然再提起强制猥亵公诉,但是二审的判决就是一条道走到黑,包庇一审诉案参与者的意图明显。
这是执法者本身的傲慢与犯罪——上一个典型就是2006年南京彭宇案的主审法官王浩,永垂司法界青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