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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一桩国赔判决掀起“中国人不等于台湾人”的争议

新闻来源: 美国之音 于2023-02-23 14:18:37  提示:新闻观点不代表本网立场



资料图 - 中华民国国旗(右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艺术加工图。

台北 — 

一桩中国游客在台湾死亡获判新台币463万元国赔的法律判决,在台湾社会掀起“中国人不等于台湾人”的争议。但法界人士表示,从现行中华民国宪法来看,很难不得出中国人民也能向台湾政府请求国赔的结果,正本清源之道还是要破除中华民国宪法里面,将中国视为“大陆地区”这样一种虚幻且根本不切实际的规范。此外,如果台湾自己仍守着“一中”宪法与框架,也不利于和平稳定,因为万一两岸发生冲突,将会让想要派兵阻止中共入侵的盟友欠缺正当性。



人们从台北街头的台湾旗帜旁走过。(2020年8月10日)

获台湾国赔463万元

中国一名钱姓男子于2018年8月12日来台骑自行车环岛,然在当月16日晚间行经高雄市路竹区时,疑遭漏电路灯电击死亡。男子家属跨海向台湾政府提出1165万元国家赔偿,在一审期间,高雄市政府以被害人为中国人、不适用国赔法提出抗辩,但遭法院援引法务部1993年函释,表明也适用国赔法驳回。二审期间,高雄市政府未再以此作为上诉理由。台湾法院一、二审均认定高雄市政府工务局有疏失,判中国籍家属获台湾国赔463万元,仍可上诉。

这起判决在台湾引发争议的主要原因,在于法院于一审期间将大陆地区人民认定为中华民国人民,挑起了台湾社会敏感的政治神经。

台湾制宪基金会2月23日发出声明表示,法官做出悖离事实的解释,还宣称其有宪法依据,实应归责于台湾宪法的过时与不适用。



台湾泰鼎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叶庆元。(叶庆元提供)

拥有美国纽约州律师执照的台湾泰鼎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叶庆元在接受美国之音采访时表示,中华民国是1912年1月1日在中国大陆南京宣示成立,只不过在1949年时,因为国民党剿匪失败而播迁来台,所以中华民国宪法也随之来台,因此,不论从中华民国宪法、宪法增修条文还是两岸人民关系条例,都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界定为中华民国的大陆地区,中华民国另外还有台湾地区与港澳地区。

他表示,事实上,台湾在2018年时也曾有过一个最高法院的民事判决,同样也是中国籍人士请求台湾的国家赔偿,但那个案子最后被驳回,且驳回理由并不是因为他是中国人而不能请求国赔,而是法院认定上诉人所主张的事实并不成立,因此驳回。

挑动敏感神经

叶庆元说:“所以我觉得在法律上这个事情应该还蛮清楚的,那只是现在大家看到标题很耸动,‘大陆人民也是中华民国的人民’大家好像挑动那个很敏感的神经,但是从我们的宪法跟法律跟法院的判决去看的话,这个好像还是蛮正常的结果。”

他表示,现行台湾国家赔偿法里有两个要件,第一个如果是国民,当然可以请求国家赔偿;第二个如果是外国人的话,则是采取互惠主义,也就是如果你的国家准许中华民国的国民请求国家赔偿的话,那么台湾也准许你可以向台湾政府请求国赔。

因此,这个案件的第一个阶段是判断他是不是中华民国人民,如果依照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的解释,中华民国的人民分为大陆地区人民、台湾地区人民和港澳地区人民,所以很明显,法律认为大陆地区人民就是中华民国人民,因此在国家赔偿法的概念下,如果是本国人民,基本上就可以请求国家赔偿。

叶庆元表示,如果退一步,将钱姓男子当成外国人来看待的话,那就是采用互惠主义,但看起来,中国并没有禁止中华民国人民在中国行使国赔的权利;相反地,台湾人到中国去,基本上都享有同等国民待遇,甚或是比他们自己国民还要好的超国民待遇,所以台湾人如果要在中国申请国赔应该没有程序上的问题,有的只是跟中国政府打官司赢不赢得了的实际问题 。

叶庆元说:“所以不管你从互惠主义来看,或者你是从我们原来讲的、以中华民国的人民来看,大概你都很难得不出对岸的人民可以请求(台湾)国家赔偿的结果。”

烫手山芋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该案法官依法务部在1993年第16377号函释“依两岸关系人民条例规定,大陆地区人民也为中华民国人民”,以及陆委会的回函表示“国家赔偿法对于中国大陆地区人民是否适用,并无明文规定,但基于人权保障及人道理念,应适用国家赔偿法”,因此据以赔偿。

不过,陆委会在2月17日又说,中国大陆人民是否参照平等互惠原则,因双方法律规定及构成要件均不相同,具体个案应由受理赔偿机关及主管机关法务部本于权责审认。

台湾制宪基金会发出声明表示,涉案遇难的中国人士是持台湾政府所核发的入境许可来台,其目的是旅游,并没有要来做台湾人民的意思、没有要定居台湾、没有行使台湾公民的权利,也没有履行台湾公民的义务,也未曾向台湾政府缴过税,从任何目的上看,他都不是“我国人”,怎么到了请求国家赔偿时,他的家属就忽然成了“中华民国人民”,因此认为此案不应适用《国家赔偿法》 ,而应以其他法律救济途径解决。

台湾制宪基金会还说,台湾《国家赔偿法》其实对外国人为被害人的情况是有所规定的,陆委会原答覆“无明文规定”的真正意思,是不愿意说“中国人是外国人”,这些“语言迷宫”包装的是台湾国家定位的混乱。

分析人士说,这个案件从二审判决书来看,其实完全没有提到中国人是否等于台湾人的抗辩内容,相关争议只有在一审期间有被提及,二审期间就完全消失了,高雄市政府在二审也放弃了相关主张,所以这起判决本身其实从法院到中央与地方政府都尽量巧妙回避争议,经过媒体报道,才又挑起台湾社会的敏感神经。

本身是律师的台湾前立法委员黄国昌,现在是台湾公益揭弊暨吹哨者保护协会理事长,



台湾公益揭弊暨吹哨者保护协会理事长黄国昌。(黄国昌提供)

他在接受美国之音采访时表示:“不管是我们的陆委会还是我们的法院,其实都不想要去碰这个烫手山芋。 ”

宪法与现实脱勾

他说,台湾目前的宪法增修条文第11条的理念,仍将中国界定成是中华民国的“大陆地区”,但这个规定是台湾还没有完全民主化时、于1991年第一次修宪时,由几乎都是从中国选出来的第一届国大代表修订的,根本没辨法代表台湾人的民意,以致这个条文既不符合现状,也跟现实世界的认知脱钩。国际社会现在认知的是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 ,根本没有所谓的“中华民国大陆地区”。

黄国昌说:“那反映出来的事情是,台湾目前的宪法在面对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系时,其实是属于一个完全脱节的状态,也就是我们目前的宪法增修条文还停留在1991年那个时候的虚幻状态,认为说他们(中国)是所谓的中华民国大陆地区,那也因此在诉讼当中,马上就面临到这个棘手的问题。 ”

黄国昌并表示,台湾新修正的国家赔偿法草案将第15条互惠原则删除了,改以基于人权保障的观点,意思是说,未来这项修正案通过后,所有外国人只要在台湾受到涉及国家赔偿的事件,都可以请求国赔,而不用先去证明台湾人在对方国家能不能获得国赔。

正本清源之道

黄国昌表示,所有问题的根源就是在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11条,认为中华民国还有所谓的台湾地区跟大陆地区,但是现在大家都知道,中华民国已经没有什么大陆地区了,虽然蔡英文政府所采取的国家定位是主张中华民国在台湾或者是中华民国台湾,但正本清源之道还是要去破除中华民国宪法里面一国两区这一种虚幻而且根本不切实际的规范。

叶庆元也说,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一开始就提到因应“国家统一”前的需要,所以民进党政府如果对于这个部分“很感冒”,可以随时修订,因为民进党在国会具有多数优势,行政院也可以提案,端看民进党要不要、敢不敢而已。



台湾制宪基金会副执行长宋承恩。(宋承恩提供)

台湾制宪基金会副执行长、国际法专家宋承恩在接受美国之音采访时也说,蔡英文总统再三强调“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互不隶属”、竞选时高喊“台湾是台湾人的台湾” ,但法院却提醒“大陆地区人民亦为中华民国人民”,实在讽刺。

不利和平

宋承恩说:“问题在于说中华民国其实从来没有很清楚地对内改变自己的宪法,对外宣称自己是一个跟中国不一样的国家,那所谓中华民国已经是一个独立国家这样的一个主权宣称,其实是脱离不了“一中”框架的阴影。现在这个案子等于多加了一个证据,说你看吧,你们的法院也这样判,他所适用的宪法跟两岸条例上面也这么规定,其实你们自己也主张一个中国。”

宋承恩还说,中华民国宪法维持的“一中”框架,其实并不利于和平,也会引起国际上面的争议,今天乌克兰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尚不能够影响俄罗斯总统普京全面入侵的意图,何况是台湾这样一个国家地位不明的状况。

他说,对中国而言,他们只是用武力解决尚未结束的国共内战问题;但对其他国家而言,除了美国长期处理、因而熟悉两岸问题外,其他国家如英国、澳洲等,其实都不利于他们在台海冲突时,对台湾提供实质上的军事介入与协助,因为一个中国的政策可能会让他们在千钧一发的危急时刻产生是否应该介入的犹疑,而这个犹疑恐会造成整个区域安全的警示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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