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男子与11岁女孩发生5次性关系:她自愿的(组图)
新闻来源: 腾讯 于2020-12-01 7:5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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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11月30日报道,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起强奸幼女案件的判决结果,被告许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
社交软件认识"05后"女生,相约酒店
2020年3月初,福建莆田男子许某与2008年出生的唐某在社交软件上认识,两人互加微信,同月4日许某邀请唐某通过视频通话的方式认识一下。
4日当晚,唐某给许某发送位置信息,许某驾车接到唐某一起来到当地某酒店。许某在前台办理入住信息后,唐某通过酒店后门进入许某办理入住的房间。两人在房间内发生2次关系。
图片来源于网络

当月8日,许某又约唐某出门,两人来到酒店发生3次关系。次日早晨许某驾车离开酒店,并于中午回到酒店将唐某接出,并且通过接听唐某家属打来的电话告知他们唐某的位置。
家属得知情况报警,受害人体内、衣物上取证
唐某家属赶来后,得知11岁的女儿与成年男子发生关系,果断报警。警方将许某当场抓获。

经鉴定,唐某的体内和贴身衣物上存有自己和许某的DNA分型,还有当事人陈述、人证、照片、医院病历等证据,形成两人曾经发生性关系的有力证据。
一审后上诉:她"积极主动",请求缓刑
案发后,被告许某家属向受害人及其家属赔偿人民币80000元,取得被害人唐某及其家属的谅解,并于同年6月出具谅解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作为成年男子,与不满12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已经构成强奸罪。他两次接送被害人到酒店发生多次发生性关系,依法应从重处罚。
同时,许某在被害人家属报警情况下仍然没有离开,自觉认错认罚,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给予受害者及其家属赔偿,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许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

一审后被告上诉,其代理人称,在与原告发生关系的过程中,被告没有采取暴力等手段,且被害人的积极主动是导致犯罪的主要原因,"主观恶性小,没有再犯可能",因此请求缓刑。
法院二审认为,被告与未满12岁的幼女发生关系已经构成强奸罪,原判审判程序合理合法、量刑适当,故驳回其请求,维持原判。
社交软件认识"05后"女生,相约酒店
2020年3月初,福建莆田男子许某与2008年出生的唐某在社交软件上认识,两人互加微信,同月4日许某邀请唐某通过视频通话的方式认识一下。
4日当晚,唐某给许某发送位置信息,许某驾车接到唐某一起来到当地某酒店。许某在前台办理入住信息后,唐某通过酒店后门进入许某办理入住的房间。两人在房间内发生2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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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8日,许某又约唐某出门,两人来到酒店发生3次关系。次日早晨许某驾车离开酒店,并于中午回到酒店将唐某接出,并且通过接听唐某家属打来的电话告知他们唐某的位置。
家属得知情况报警,受害人体内、衣物上取证
唐某家属赶来后,得知11岁的女儿与成年男子发生关系,果断报警。警方将许某当场抓获。

经鉴定,唐某的体内和贴身衣物上存有自己和许某的DNA分型,还有当事人陈述、人证、照片、医院病历等证据,形成两人曾经发生性关系的有力证据。
一审后上诉:她"积极主动",请求缓刑
案发后,被告许某家属向受害人及其家属赔偿人民币80000元,取得被害人唐某及其家属的谅解,并于同年6月出具谅解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作为成年男子,与不满12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已经构成强奸罪。他两次接送被害人到酒店发生多次发生性关系,依法应从重处罚。
同时,许某在被害人家属报警情况下仍然没有离开,自觉认错认罚,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给予受害者及其家属赔偿,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许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

一审后被告上诉,其代理人称,在与原告发生关系的过程中,被告没有采取暴力等手段,且被害人的积极主动是导致犯罪的主要原因,"主观恶性小,没有再犯可能",因此请求缓刑。
法院二审认为,被告与未满12岁的幼女发生关系已经构成强奸罪,原判审判程序合理合法、量刑适当,故驳回其请求,维持原判。
网编:和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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