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后抑郁女子跳河溺亡!丈夫被判赔岳母、小舅子3万(图)

女子梁某患有产后抑郁,与丈夫郭某相约商谈离婚事宜。饭后,二人一起步行至江边继续商谈,丈夫郭某因上班先行离开,后梁某跳江轻生溺亡。事发后,梁某的母亲报警称郭某涉嫌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公安机关经调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对郭某(不作为)故意杀人案不予立案。

梁某的母亲、弟弟认为,郭某对梁某的死亡存在重大过失,遂将郭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郭某承担30%的责任、赔偿28万余元。11月8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陕西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一审判决书,判决郭某向梁某的母亲、弟弟赔偿3万元。



▲配图 图据图虫创意

事发:妻子与丈夫商谈离婚后跳江溺亡

梁某的母亲、弟弟诉称,2021年以来,郭某持续性与梁某争吵,扬言离婚。2022年11月17日,郭某与梁某发生激烈争吵后,将梁某带至汉江边恶意辱骂、精神打压,导致梁某情绪崩溃,郭某独自离开,后梁某跳江轻生。郭某明知梁某在情绪极度悲愤之下可能出现风险而不顾,其对梁某的死亡具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郭某辩称,他没有辱骂梁某,对梁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

法院认定:郭某与梁某于2017年2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子。2022年11月17日中午12时许,梁某与郭某相约在沈家岭一餐馆商谈离婚事宜,饭后二人一起步行至关庙镇皂树村又至汉江河(距离汉江水边约10米处)继续商谈。后郭某因上班先行离开,梁某一人走向河边,走入深水区溺亡。

2023年2月5日,梁某的母亲报案称郭某涉嫌不作为故意杀人罪,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3年2月28日,经公安局汉滨分局侦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对郭某(不作为)故意杀人案不予立案,作出汉公(关)不立字[2023]103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另查明,2022年11月17日公安机关问“梁某精神是否正常”,郭某答“产后抑郁,一直没去看过”。2023年2月14日,郭某在公安机关询问时答称:“2017年我们结婚,婚后我们生了两个小孩,梁某怀老二的时候,我们的感情就出了问题……很多这样的事儿导致我们争吵,到后来我们就不吵了,我都不想和她说话了,大概2022年10月份,我就和梁某分开住了,我在江北住,梁某在机务段住(两个小孩都是梁某在带着),我们很少联系。”

判决:丈夫赔偿3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郭某对梁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核心在于郭某是否负有法定的救助义务,是否存在未履行该义务的过错行为。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基于配偶身份负有相互扶助、照顾的法定义务,该义务在一方处于产后抑郁这一特殊身心状态时,应进一步延伸至其生命安全的合理注意与救助责任。本案中,郭某明知妻子梁某患有产后抑郁,情绪易出现极端波动,且双方正处于离婚商议这一易引发情绪激化的特殊阶段,郭某对妻子可能面临的心理危机及潜在生命风险,更应具备高于一般情形的注意义务。此种义务在梁某实施跳河行为时,即转化为法定的及时、合理救助义务。

法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刑事侦查以及审理查明事实,郭某虽与妻子因离婚事宜发生不快,但不能证实郭某目睹或者知晓妻子梁某跳河,郭某未采取阻止跳河、呼喊救援、下水施救等合理且必要的救助措施,其未履行救助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跳河行为系自主选择,是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但需要特别指出,在郭某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时,郭某明知妻子梁某患有产后抑郁,却仍然采取离家出走冷暴力方式处置问题,存在不妥。郭某作为配偶,对妻子梁某的心理状态及行为风险具有更强的预判能力,其未及时干预将妻子带离河边的行为,客观上也错失了避免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

综合事件发生的起因、经过以及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由郭某赔偿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3万元。法院判决,郭某赔偿梁某的母亲、弟弟因梁某之死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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