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后,杨某被公安机关以殴打他人为由行政拘留12日,罚款500元。2018年,郸城县人民法院又以犯侮辱罪,分别判处崔某的两个妹妹有期徒刑10个月、管制两年。
时隔8年后,原本以为此事早已过去的杨某,在今年9月29日被郸城县公安局以涉嫌侮辱罪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通知书
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崔某的家人称无法理解,距事发这么久,为何杨某再被刑事拘留。晋某则认为,事发后自己身心受到很大伤害,且杨某当时是主要参与者,此前的行政拘留处罚过轻。
11月7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了负责处理该案的民警,对方表示关于案情内容无法回复。
有律师7日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司法机关在发现新证据证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也可以重新调查。
女子及家人8年前与丈夫“第三者”起冲突
对方衣服遭撕下被群众围观
2018年初,郸城县人民法院对崔某的两个妹妹崔某甲、崔某乙犯侮辱罪进行了判决。判决书显示,2015年,女子晋某与已婚男子崔某发生关系,2017年晋某发现自己怀孕。当年6月3日,晋某来到崔某的工作单位希望讨要说法,被崔某的母亲阻拦并发生争执。此后,得到消息的崔某甲、崔某乙,以及崔某的表妹李某、崔某的爱人杨某先后赶到事发地,并继续与晋某发生肢体接触。
判决书还提到,法院经审理查明,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等人上前撕扯晋某,晋某被拉倒在地,崔某甲不顾阻拦拉拽晋某的衣服,并将晋某的下身衣服拉掉,围观群众将衣服拾起盖在晋某身上,此后崔某乙又将晋某衣服拿掉,后又被围观群众盖上。
事件发生后,2017年6月15日,崔某的爱人杨某被郸城县公安局以殴打他人为由行政拘留12日,并处500元罚款。
2018年初,崔某的妹妹崔某甲和崔某乙,因为犯侮辱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0个月及管制2年。
郸城县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使用暴力,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侮辱罪。法院解释称,崔某甲、崔某乙当众撕下晋某某的下衣,使晋某身体裸露被多名群众围观,其公然侮辱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其行为不符合强制侮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是符合侮辱罪的犯罪特征。此外,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晋某与崔某有男女关系,在整个事件中存在一定的过错”的辩护意见。
被行政拘留同一年
女子也曾被被警方刑事拘留
崔某甲11月7日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这件事已经发生多年,此后他们家人没有再与晋某发生冲突。“当时我和妹妹被一审判决后,都没有再进行上诉,只是想着能够早点儿息事宁人。”崔某甲说。
不过在晋某看来,2017年发生的这件事给自己造成了很大影响,“事发后我甚至喝了农药自杀,但是被人救了回来,而且有当天争执时的视频在微信群里被传播,这个对我的心理影响很大。”晋某7日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
晋某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事发当天,她先和崔某的爱人杨某发生过争执,随后杨某叫来了更多人,才发生了后面更大范围的争执,所以她觉得杨某也应该承担其中责任。
崔某甲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自己嫂子杨某在距离2017年争执发生8年多后,于今年9月29日,被郸城县公安局以涉嫌侮辱罪刑事拘留。红星新闻记者从郸城县公安局出具的拘留通知书上看到,杨某已被羁押在周口市看守所。此外,发生冲突时在场的崔某的表妹李某,也因涉嫌侮辱罪,在同一天(今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
崔某甲表示,其实在2017年10月,杨某已经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过。从崔某甲提供的郸城县公安局出具的拘留通知书上可以看到,杨某在当年10月27日,因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被刑事拘留。另一份郸城县公安局出具的逮捕通知书显示,在当年11月10日,杨某被决定逮捕。
崔某甲表示,后来杨某被取保候审。
而对于2017年事发当天,杨某及其家人是否拍摄了晋某身体隐私部位的视频一事,崔某甲表示“不记得了”。
律师解读:
新证据涉徒刑以上,可重新调查
11月7日,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连大有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刑法》中的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其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声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予以立案追究。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以语言、文字等暴力以外的方法侮辱他人,语言侮辱如当众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文字侮辱如贴传单、漫画、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诋毁他人人格、侮辱他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中均有关于侮辱他人的相关规定,根据危害程度的不同,适用治安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连大有认为,2017年杨某“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12日,而后刑事拘留的理由是涉嫌“侮辱罪”,其如果在发生冲突过程中,导致晋某衣服被撕掉下体裸露并被多人围观,则可能构成侮辱罪。
“时隔8年再次被刑事拘留,在一定情况下也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取保候审后案件并没有结束,不代表案件终结或嫌疑人无罪。司法机关在发现新证据证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也可以重新调查。”连大有分析说。
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殷清利律师认为,对于杨某的行为是否涉嫌侮辱罪,应当从两方面谨慎考虑,一是《刑法》第246条第2款规定,犯侮辱罪,告诉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即侮辱罪一般属于刑事自诉范围,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才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本案发生在“第三者”和原配之间,虽有一定社会影响但尚未达到公诉的标准,所以对杨某进行刑事拘留,如果之后提出刑事公诉,则在程序上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