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24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敲响了依法保护人格权益的法律警钟。在一起擅自使用“赫本”姓名及肖像的商业侵权案中,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某餐饮公司构成侵权,需立即停止使用“奥黛丽·赫本”姓名、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赫本之子卢卡·多蒂经济损失20万元。
某餐饮公司自2014年起,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以“Angel’s 赫本时光餐厅”为名经营,并在其餐厅装潢、官网、微信公众号中大量使用奥黛丽·赫本的姓名与肖像进行商业宣传。


奥黛丽•赫本之子卢卡•多蒂认为此举不仅侵害了奥黛丽•赫本的人格尊严,也对其作为近亲属造成了精神损害与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该餐饮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奥黛丽•赫本的姓名与肖像,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11.8万余元。
该案审理过程中,该餐饮公司已停止使用奥黛丽•赫本肖像,但仍继续使用“赫本”名称。该餐饮公司认为,奥黛丽•赫本已去世多年,其人格权随之消灭,其子不具备主张权利的主体资格;使用“赫本”字样属于正当使用,未构成丑化,且在诉讼期间已主动停止使用肖像,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餐饮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奥黛丽•赫本”姓名,向卢卡•多蒂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死者的姓名、肖像属于死者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且产生的经济利益可由近亲属继受、享有,卢卡•多蒂作为奥黛丽•赫本的近亲属,系本案适格主体。
奥黛丽•赫本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公众人物,该餐饮公司以营利为目的,长期、大量使用其姓名与肖像,虽未构成侮辱、诽谤,但未经权利人同意,易使公众误认为其与奥黛丽•赫本存在特定关联,构成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侵害。
即便该餐饮公司在诉讼中停止使用肖像,但一方面,其将“赫本”这一特定名称用于店招、装潢、布景、店名等已经多年,对于相关公众认知来讲具有一定延续性影响;另一方面,结合语言文化差异、对外国人称谓习惯及我国相关公众的认知,“赫本”二字已与奥黛丽•赫本形成稳定对应关系,继续使用仍构成侵权。
该案系保护知名公众人物死者人格利益的典型案例。死者的人格利益仍受法律保护,尤其是具有公众影响力的人物,其姓名、肖像所蕴含的人格尊严与经济价值不因死亡而消灭,对其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既是对其近亲属权益的保护,亦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人格尊严价值的高度重视。同时,经营主体在商业宣传中应尊重他人人格权益,对公众人物姓名、肖像的使用必须取得合法授权,避免此类“搭便车”“蹭热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