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的做法是否属于赠与行为?妻子能否追回该款项?
6月6日,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披露了这样一起因“婚外恋”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案。经审理,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女子韩某返还实际收取款项514万余元及利息。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判决已生效。

图据图虫创意
意外发现:
丈夫生前向一女子转款500余万
近9年转款102次
原告李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结婚。婚后夫妻二人携手相伴四十余载,共同打拼积攒下家业。2024年2月,王某因病去世。
同年6月,妻子李某因另案向法院申请调取王某银行流水及微信转账信息时,竟意外发现了丈夫生前的“惊天秘密”。原来,丈夫生前一直与另一女子韩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自2014年10月至2023年2月,近9年的时间内,丈夫王某频繁向韩某转款102次,转账金额高达555.49万元,而韩某的账户仅向王某转款41万元。
随后,李某很快便发现了丈夫手机中与韩某暧昧的聊天记录、双方的亲密合影照片等。李某认为,丈夫生前所转款项均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韩某理应如数返还。
但韩某却矢口否认与王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并称王某所转款项是自己委托王某代售古董的款项,自己没有理由返还。于是,气愤不已的李某将韩某告上法院,要求其返还赠与款项514万余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
丈夫的赠与行为无效
“情人”需返还514万余元及利息
庭审中,原告李某与被告韩某对514万元的属性产生巨大争议,李某认为应属赠与款项,韩某则认为是自己委托王某代售古董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原告李某提供的王某与被告韩某微信聊天记录、转账信息、银行流水等相关证据,以及王某与韩某二人亲密照片、在微信聊天中互诉相思及表达爱意的亲昵称呼、暧昧内容。
法院确信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韩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针对韩某表示王某向其转账系代售古董款,法院认为因王某、韩某二人在大额转款中未曾备注“古董”等字样,双方在交接上百万元古董时无任何文字材料或委托手续,明显有悖常理。
且王某在近九年的时间内转账102次,金额从500元至150万元不等,这与古董买卖一次性交易、货款两清的交易习惯明显不符。故法院对被告韩某的辩解不予采信。综上,法院确认王某向韩某的转款系赠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王某在与原告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建立、维持与被告韩某的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未经原告同意或追认,非因生活需要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韩某,该赠与行为既违反法律规定又不符合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韩某返还实际收取款项514万余元及利息。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出轨一方对第三者的赠与行为无效
法官称,在夫妻双方未约定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以及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法官提醒,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尊重和关爱。《雅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款规定,要维护家庭文明,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善待家庭成员,约束家庭成员不良行为。虽然赠与是一种你情我愿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出轨一方对第三者的赠与行为严重破坏了婚姻彼此忠实的价值基础,损害了配偶方的情感和财产权利,影响家庭和谐,违反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不能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