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到这条新闻时,我真的有不寒而栗的感觉。
事情发生在湖北农村。
一名患有精神疾病的中年男子忽然发狂,拿着长刀,见人就砍,最终造成8死1伤。
死者大多是乡里的老弱妇孺。
凶手80岁的老母亲,还有邻居家2岁的小男孩,都殒命于利刃之下。

看起来这是一起恐怖的意外,可随着记者扒出更多内情,大家发现这就是一起人祸,一起本可以被避免的人祸。
据村民回忆,凶手年轻时身强体壮,不事生产,却爱与人斗狠,一打三都不成问题的那种。
大约10年前,他被查出患有精神病,随后就被村里列为重点监护对象。
村干部一直劝说他父亲把他送到精神病院治疗。可每次一提这事,他爹就是一万个不愿意,还告诉村干部:
“出了事,我们自己负责。”
就这样,凶手在家呆了十年,靠吃药控制病情。
他会帮家里干农活,还会照顾父母,也确实没有伤害过谁,只是发病时比较爱说话。
时间来到案发前几天,这人忽然出现胡言乱语、情绪激动的症状。
村干部不放心,就要求他的族人把他送医治疗。出事那天早上,凶手原本是要去医院的,可没等到出发,他就和母亲爆发激烈争吵,然后开始疯狂砍人。
那位执意让他居家养病的父亲,反而因为外出务工躲过一劫。
试想,他要是早些带孩子去看病,或者就让他住在精神病院里,也许就不会发生惨案。
当然,也亏得他爸躲过了凶案——如果凶手的两名监护人同时被杀,逝者家属后续都找不到人问责、赔偿。
2
和上面这起案件几乎同时登上热搜的,是另一起发生在今年二月的凶杀案。
河北廊坊,24岁的幼儿园教师小周被人当街捅了13刀。
事发时,她正和妈妈视频通话。
母亲全程听着她惨叫、求救,心都要碎了。

警方初步调查发现,凶手谢某患有精神疾病,判定凶手在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现已将其送到精神病医院监管治疗。
《刑法》规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警方给的鉴定意见,意味着凶手可能被从轻发落。
对此,小周家人无法接受,他们希望公安机关重新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鉴定。
在周妈妈看来,凶手作案前后冷静沉着。
“他作案回家后,还洗澡换了衣服,清洗了凶器。对作案对象也进行了挑选,看到周易一个人特别瘦弱就选了她下手。”
怎么看,都不像是丧失理智发疯杀人。
这也能算“无刑事责任能力”吗?
面对家属质疑,重新鉴定程序已经启动,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不知道凶手的监护人是什么情况。
反正现在全网都在质问他们:
“为什么把病人放出去危害社会?”


更激进的观点认为,应该把这种病人“请”出正常人的生活空间。

毕竟,谁都不想和定时炸弹生活在一起。

还有人呼吁严惩凶手,不能让精神病成为免死金牌。

不少律师也在发声呼吁修改法律,取消精神病人犯罪减轻或免于处罚的规定,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说起来,“酒蒙子”有时候也无法辨认、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可是醉酒犯罪也是要担责的,凭什么精神病就能被网开一面呢?
3
每次曝出精神病人恶性犯罪的新闻,上述批判精神病人、批判“同罪不同罚”的声音就会出现在舆论场上。
一些法医学领域的专家学者却不赞同这样的观点。
他们认为,公众对于精神病人的歧视、恐惧反而会刺激他们犯罪,甚至再犯罪。
有人翻阅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相关案件后发现,“在本身具有攻击行为高风险以及患精神疾病的基础上,心理弹性较弱的精神病人容易因为压力或其他应激事件失控造成犯罪”。
涉刑事类案件的精神病人以男性居多,年龄集中在三四十岁,犯罪行为主要是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
这类有犯罪史的精神病人就业率低,老板们会因为种种偏见不雇用他们,这又会进一步刺激他们脱离社会,重走犯罪之路。
专家还发现,精神病人如果在治疗过程中遭遇暴力行为、药物滥用,并且在出院后没有得到足够的随访关怀,也可能再度犯案。
文章谈了很多内容,想表达的结论很简单:
公众应该对精神病人温柔一些,不要刺激,更不要挑衅他们。
政府也该多帮扶他们,提高他们的生活品质,稳定他们的心境。
还有啊,即便他们犯了罪,大家也要包容他们,用平等之心对待他们。
不然的话,所有人都要小心了……

这些分析很中肯,我也觉得没必要妖魔化精神病人。
他们和其他社会弱势群体一样,需要基本的人道主义关怀,也需要一定的医疗援助。
不过,在呼吁全社会关爱精神病人之前,专家是不是应该先督促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多多关爱社会,看管好病人,别让他们出去闯祸呢?
要知道,除了那种间歇性发病、防不胜防的意外,很多失控的精神病患者身后,都站着一群不负责任的监护人。
还记得成都女海归惨死家门口的故事吗?

案子发生在去年6月,被害人小雅原本独自在家休息。
一个长发女人莫名其妙地来到她家门口,不停敲门,还随地吐痰。
小雅把情况告诉外出的妈妈,妈妈就打电话叫来物业处理。
当时,物业派了一个60多岁的保安去她家。
小雅听到保安来了,才打开家门,质问那个女人为何在自己家门口捣乱。
还警告她,“再不走,就要报警了”。
没想到,对方听了这话忽然情绪失控,掏出水果刀冲入屋内,当着保安的面狂扎女孩的头部和胸部……待母亲回家,只看到小雅盖着白布,倒在血泊里。
后来,警方调查发现,这个长发女人存在精神异常的问题,曾经在学业和情感方面遭遇过挫折。
所以也有知情人士怀疑,她杀小雅是因为嫉妒人家有才有貌,各方面都比她优秀。

居家时,这个精神不正常的女人经常和父母吵架,砸东西,还频繁跑到别人家敲门、爆粗口。
2023年,忍无可忍的邻居就报过警。可警察来了也没用,反而被她一通辱骂。
经历过那此报警事件后,她再出门骚扰他人,都会随身携带水果刀。
她的监护人却对此放任不管,由着她带着刀在外流窜,简直是在坐等出事。
但凡他们能把刀具藏好,或者把人看好,再或者早点送她去精神病院,悲剧都不会发生。
更气人的还在后面。
小雅遇难后,凶手的监护人不仅没对逝者及其家人表达忏悔,反而抱怨说自己也是受害者。
理由是:
“出了这事,搞得我们有家不能回,只能花钱在外面住宾馆!”
很冷血,很自私,对吧?
自私到,别人的孩子失去了生命,他们却还在为自己的住宿条件苦恼。
这样的言论让小雅妈妈又气又恨,发誓一定要追究这对父母的责任。

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精神病人造成他人伤害,监护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但这种担责,通常不是刑责,而是民事赔偿。
也就是说,即便有病的孩子在外面闯下滔天大祸,他们的家长基本也只需要赔钱,不用坐牢。
法律对他们很宽仁,也很体谅。
但这种宽仁并没有让某些监护人心生感动。他们反而心存侥幸,放任病人出门滋扰他人,只图自己清静。

精神疾病本身或许并不可怕。相信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病人完全有可能战胜病魔,回归正常生活。
可那些放纵病患为所欲为的监护人,是真的恐怖,也是真的会影响到公共安全。
如果他们尽到了看管义务,也竭力阻止过悲剧的发生,这种情况下被法律轻判,完全说得通,大家心理上也能接受。
可如果他们没有尽到看管义务,还不用为肇祸承担太多责任,那未免太不公平了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