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得有多无知 才能做出这样的“判决”(图)

近日,村民瘫痪15年被陌生人追债两万六的新闻,引发了网友的广泛关注。



据悉,瘫痪在床15年的村民胡某青,被陌生人朱某起诉追讨15年前的2.6万元借款。

然而,让人意想不到的是。

一审法院竟然判决其败诉需偿还债务及利息。

胡某青的妻子黄女士表示,丈夫2010年1月因中风住进ICU抢救,此后瘫痪至今,根本不可能外出借款。

家属提供的住院资料及村委会证明显示,借条落款的2010年1月8日,胡某青正在医院接受治疗,且瘫痪后从未离家,也不认识原告及证人。

因胡某青文化程度低,瘫痪后无法进行笔迹鉴定,导致举证困难。

案件曝光后,出借人朱某称系“律师告错人”,实际借款人是同县同名的公职人员,因委托律师时仅提供模糊信息,导致律师误将瘫痪村民列为被告。

朱某已申请撤诉并道歉,但黄女士对此说法不认可,坚持上诉要求清白结论,担心撤诉后可能再次被起诉。

5月23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称,一审判决事实错误,胡某青并非实际借款人,已依法启动纠错程序,并将对相关责任人追责问责。

三刀认为,法院在一审中仅凭原告律师提供的借条和证人证言便草率定案,既没有核实被告的身份,也没有考虑其生理状态与行动能力的客观矛盾。

这种对基本事实的漠视,不禁让人联想到《红楼梦》中“葫芦僧乱判葫芦案”的讽刺——法官成了“闭眼敲锤”的符号,司法程序沦为形式主义的空壳。

此外,原告朱某事后辩称“告错了人”,声称混淆了同名同姓者,但身份证号这一关键信息本应成为身份核验的铁证。

如果连基础的身份审查都能出错,那么法院的审判逻辑岂不就是空中楼阁?

由此看来,此案暴露的不仅是法官个体的失职,更是司法系统对“以事实为依据”原则的背离。

胡某青案绝非孤例。

近年来,从甘肃毛某醉驾免刑引发舆论哗然,到山西运城当事人因不满判决网络诽谤法官被严惩,司法系统频频因“离奇判决”成为舆论焦点。

这些案件共同勾勒出一幅令人难以置信的图景:

部分法官对证据审查流于表面,对程序正义缺乏敬畏,甚至将审判权异化为“权力的任性”。



更值得警惕的是,此类案件对公信力的影响是非常严重的。

当公众看到一名瘫痪患者因“程序正确”被判负债,而法官仅被“追责问责”一笔带过,法律的权威便如沙堡般崩塌。

正如《法制日报》所言:“司法判决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上必须高度统一,否则将动摇法治根基。”

胡某青的妻子黄女士坚持上诉以求“清白结论”,恰恰折射出普通百姓对法律纠错机制的不信任——他们担心的不仅是当下的冤屈,更是未来可能反复遭遇的“程序暴力”。

赣州中院在舆论压力下迅速通报“一审错误,依法纠错并追责”,但这句看似积极的回应,反而加剧了公众的焦虑。

因为老百姓想知道的是,涉事法官是停职调查还是终身禁业?错误判决造成的名誉损害与诉讼成本由谁补偿?

然而,这些问题在通报中均无答案。

司法责任的模糊化,实则是法治进步的绊脚石。

最高法曾明确要求“健全司法人员履职保障机制”,但同时也强调“违法审判必须终身追责”。

胡某青案中,若不能公开透明地处理涉事法官,司法纠错便成了“堂前燕”,飞不进百姓家。

面对如此荒诞的判决,公众的愤怒情有可原。

但情绪宣泄之外,我们更需要冷静审视:是什么让“告错人胜诉”的闹剧得以发生?是法官专业素养的缺失,还是监督机制的失灵?是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现实困境,还是考核指标对审判质量的挤压?

所以,当务之急是构建更严密的审判质量监控体系,完善法官遴选与退出机制,让“胡某青式冤案”从根源上失去滋生的土壤。

只有这样,才能让法律真正成为人民心中的“一泓清水”——公平、澄澈、永不干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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