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的雇主James Knight医生说,她是他聘用过最好的助理。
然而2010年的一天,她被叫到医生的办公室,出来时,她已经被解雇了。
理由?
医生说,她太漂亮,太有魅力了。

这不是网上瞎编的故事,不是小报搞标题党,而是真实发生在美国爱荷华州的一起案子,最终上诉到了爱荷华最高法院。
而最令人震惊的是,法院最终裁定这次解雇完全合法。
就因为这样一个荒谬的理由,Melissa彻底丢了工作。
1999年,Melissa20岁,刚刚从社区大学毕业,正在寻找第一份工作。
爱荷华州的James Knight医生聘用了她。工作的十年间,他们相处得很好,她彬彬有礼,专业也敬业,从没捅过篓子。
他对她的工作赞不绝口,后来更夸她是“他遇到过最好的助理”。
Melissa没有过任何差评、违规,甚至口头警告都没有,是一位纯粹的模范员工。
10年后,Melissa已然是一位已婚母亲,Knight医生也已经结婚生子,而且他的妻子Jeanne就在诊所工作。
不知何时,情况发生了变化。Knight医生开始对Melissa的外表评头论足,说她的衣服“太紧”,“让他分心”。他叫她穿上白大褂,好让他不会分心去看。
Melissa并不认为自己的衣着有什么不妥,但她最终还是妥协,穿上了白大褂。

但Knight医生的奇怪举动并未到此结束。
遭解雇前半年,Melissa和医生开始频繁发短信,有些是工作上的,也有些是私人化的。他们会聊到各自的孩子,周末的计划,日常生活......
Melissa说,短信里“没有太过调情”的内容,Knight医生对她来说“亦友亦父”。
但医生显然不这么想。某次,他跟Melissa说,如果她见到他的裤裆“鼓鼓囊囊的”,就意味着她的衣服太紧了。
他还开玩笑说,幸亏她没也穿紧裤子,否则他“前面后面都要分心”了。
某次,他评论起Melissa不频繁的性生活,将其比做“就像车库里有辆兰博基尼,但从来不开一样”,甚至发短信问她高潮的频率。
Melissa没有回复,但也没有举报他。
一方面,这个小诊所压根没有HR部门;另一方面,Melissa也没有跟医生当面对质。
但最终Knight医生的老婆Jeanne发现了那些短信。2009年假期,医生带着孩子去了外地旅游,Jeanne留在家中,发现了丈夫和Melissa之间的短信。
她无法接受,直接对丈夫摊牌:Melissa必须离开。

他们请来了教会的牧师来帮忙调节,不是律师,不是职场顾问,是个牧师,偏偏牧师也同意了Jeanne的说法。
就这样,Melissa足足10年的工作即将走到终点。
2010年1月4日,Knight医生要求Melissa下班后等一下。Melissa心下奇怪,但还是照做了。
不久,在牧师的见证下,医生念起了一份稿子,说他们的“关系”已经成为了双方家庭的损害。所以,他们还是不要在一起工作了,这样对所有人都好。
念完了稿子,医生递给她一个信封,里面是1个月的遣散费。
Melissa突然哭了起来,跟他说她热爱自己的工作,可他无动于衷。
那天晚上,Melissa的丈夫给医生打了电话,医生一开始没有接,但最终还是跟Melissa夫妻见了面。同样,在场的仍有一位牧师。
在那里,医生承认了他的奇怪动机:Melissa什么都没有做错,她并无任何不妥,且依旧是他心目中最好的助理。
但——这一点至关重要——他担心自己最终可能会和她发生婚外情,所以他必须现在就解雇她,“以保护自己的婚姻”。
换言之,就像那个经典的分手理由“不是你的问题,是我的问题”一样,不是她的问题,是他的问题。
可为什么结果要她来买单呢?

最终,Melissa以性别歧视为由提起诉讼,于是法庭需要回答这个问题:仅仅因为雇主的老婆认为某位女性员工太有魅力,对他们的婚姻造成了威胁,雇主就可以解雇她吗?哪怕她没有做错任何事?
显然,答案应该是否定的。但爱荷华最高法院却不这么认为。
法官们并不否认Melissa遭遇了不公平的对待,他们甚至承认,医生的行为,他的言论,他没有底线的短信......说“值得怀疑”都是轻的。
但最终Melissa却没有赢。为什么呢?
因为法院的逻辑是:她被解雇并非因为性别歧视,而是因为“她是她”,是“医生眼中的诱惑”,法院认为这和歧视不是一回事。
换言之,歧视指的应该是医生对男女员工有区别对待,但在这里,她被解雇并不是因为“她是女人”,而是因为她是“那个女人”。

而根据爱荷华法律,当因个人关系而解雇某人时,并不自动构成歧视。
也就是说,因为讨厌“某类人”而解雇他,算是歧视;但因为讨厌“某个人”而解雇,并不一定算歧视。
很多人认为,这肯定是一起性骚扰案,毕竟Knight医生发的那些短信,实在是太经典的性骚扰元素。问题在于Melissa本人从未提出过性骚扰的主张。
她的诉讼仅仅集中在性别歧视上,辩称如果她是男性,就不会被解雇。
这固然是真的,但法院的核心逻辑是:以Knight医生的性格,就算当年他雇佣的不是Melissa,他也可能干出同样的事;或者假设他是个同性恋,雇佣了一个男助理,他还是会干出这种事。
这和性别歧视不是一回事。

所以Melissa的某种程度上就陷入了一个灰色地带:她被解雇是因为老板喜欢她,而她碰巧是个女人。而且,医生多年来雇佣的全是女性,在Melissa走之后雇的助理还是女人,所以法院认为性别并不是理由。
他不是专门解雇女人,他解雇了“这个”女人。
但这对吗?
此事当年立即引发了强烈反对,CNN、NPR、《卫报》都对此表示难以置信。
律师和学者公开批评爱荷华法院:这开创了一个危险的先例,日后雇主可以将偏见伪装成不满,随意解雇......
比如:
男老板解雇一名男同性恋员工,给出的理由是“他被这名员工吸引”,想“避免诱惑”;
一个女老板解雇一名男员工,因为她的丈夫“感到嫉妒”;
白人老板解雇一个黑人员工,因为老板的配偶不喜欢他们互动的感觉......

通过这种模式,你可以用各种理由去遮掩真正的歧视,因为法院的逻辑就是如此:他们承认Melissa没有做错任何事,但“不公平并不等于非法”,除非你能证明性别本身——而非人际关系——才是原因,否则法律对此保持沉默。
很讽刺的是,如果Melissa当初提的是性骚扰指控,她可能早就赢了。
当存在明显的不当行为时,法律才有更大的空间去做出有利于受害者的裁决。但由于她将诉讼重点放在了歧视而非骚扰上,法院的判决也只能从这个角度出发。
这引发了一个更广泛的问题:员工被不公正地对待时,往往不知道该如何定义这种不公正。这算骚扰吗?还是歧视?还是两者兼有?
在没有HR部门、没有正式投诉流程的小公司,情况更是如此,界限是模糊的。
最终,Melissa诉Knight案还是维持了原判。
尽管遭遇了全美媒体的口诛笔伐,爱荷华最高法院仍坚持了其裁决,Melissa后来也没有再进一步上诉,但此案的影响一直维持到现在。

今天,专门做职场案例的律师常常提到这个案例,HR培训研讨会也会提到它。
女权组织则常常以此为例,说明法律是如何在表面上“维持中立”的同时,却加剧不平等的。
爱荷华州后来并没有修改法律,但一些当地公司确实开始注重这一点,明确了相关的解雇政策。这对Melissa本人没什么帮助,但确实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更多“Melissa”的诞生。
Melissa Nelson因为长得漂亮、工作出色而遭到解雇。
如果这都不违法,那么出了问题的,也许是法律本身......
ref:
https://thartribune.com/she-was-fired-for-being-too-attractive-and-the-court-said-thats-ok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