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发当晚燃放烟花(图源:受访者)
2024年4月2日,邢庄乡政府向尉氏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小强及其监护人,支付乡政府此前垫付给受害者家属的赔偿款60万元。今年7月31日,法院判决张小强及其家属承担40%的责任。张小强和家属不服,提起上诉。
10月12日,张小强父亲张祥(化名)接受极目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事发当晚儿子张小强是和另外三名同学一起燃放烟花。他认为相关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儿子燃放了“狼嚎”烟花,希望即将到来的二审能够还儿子清白。
据张祥讲述,事发当晚,他和儿子一直保持联系。他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儿子张小强给他发了一张“加特林”的照片。张祥称,当时儿子跟其他三名同学一同去购买了加特林烟花,并向记者展示了当晚儿子购买“加特林”的转账记录。张祥表示,儿子当晚并未购买“狼嚎”烟花,他认为受害人的死亡跟他没有关系。
2024年4月2日,在张小强历经两次笔录后,邢庄乡政府向尉氏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小强及其监护人,支付乡政府此前垫付给受害者家属的赔偿款60万元。法院在7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张小强及其家属承担40%的责任。
根据尉氏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小强在公安机关对其询问时承认其购买燃放“狼嚎火箭”炸到人了,张小强和家属辩称他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系在恐吓、胁迫、诱导下按照公安机关的意图为拼凑案件事实而作的虚假供述。而张小强两次接受公安机关讯问,均是在其父亲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张小强方提交的录音、照片等证据不足排除合理怀疑,不足以认定张小强的陈述系受到胁迫而作出的。
法院认为,法院其他询问笔录及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可以认定张小强系本案的侵权行为人,即10岁男孩系被张小强燃放的烟花爆竹击中受伤。张小强及其监护人应对本案中第三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市面上在售的“狼嚎”烟花,图源:受访者
张祥则表示,他看到的警方的两次笔录中,购买“狼嚎”烟花的数量和来源都无法确认,且两次笔录中说的烟花都是跟加特林相关的特征。另外,张小强自己的两次笔录,以及证人描述的情况,也没有得到相互印证。他认为没有证据能证明儿子在当晚燃放“狼嚎”烟花,并导致受害人死亡。
而据新京报消息,尉氏县公安局工作人员解释,张小强父亲及其律师只是看到整个案卷的一部分,不到五分之一。按照相关规定,警方无法把更多的案卷,提供给律师用于此次民事诉讼。该工作人员称,经调查,“确定张小强为该案的嫌疑人,证据具有唯一性”。
10月13日下午,该案二审将开庭审理。12日下午,极目新闻记者多次联系受害人家属、尉氏县警方及邢庄乡政府,均未获得关于此案的回应。
据极目新闻此前报道,2024年2月12日20时许,肖先生(化姓)驱车到开封市尉氏县北郊的彩虹桥游玩时,10岁的儿子被烟花击中后昏迷。据其病历信息,伤者枕骨中断、凹陷约14mm,被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重型。当晚转院至开封市淮河医院救治。后由于伤势过重,男孩于2月17日离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