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指尖新闻》报道,这家饭店是一家名为钦知坊的老菜馆,饭店面积不大,加上包间也只有几张餐桌。今年2月左右,张女士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了几段自己随手拍摄的菜品视频。
3月22日,她突然接到兰山区市监局工作人员的电话,称她发布的那段菜品视频涉嫌为违法广告,让她配合调查。由于当时张女士在几十公里外的娘家,便在电话里表示会在一周内去兰山区市监局接受调查。
但还没等到她去接受调查,2天后,一张《行政处罚告知书》就被通过门缝塞进了饭店。这张《行政处罚告知书》显示,“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发布法律禁止行为的广告一案,已调查终结”,张女士发布的视频涉嫌违反广告法,“鉴于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可以从重处罚”,罚款45万元。

兰山区市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图/受访者提供
7月11日晚,兰山区融媒体中心发布情况通报,通报指出,网传兰山区一饭店因拍摄发布菜品视频被认定为“违法广告”,并面临高额处罚。兰山区高度重视,立即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
经初步调查,2月15日,当事人涉嫌在网络发布使用国家禁止食用的动物蛤蟆(中华蟾蜍)加工菜品的视频。
3月17日,兰山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并于3月24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3月27日,当事人向兰山区市场监管局提交了陈述申辩相关资料,并主动删除相关视频。
5月12日,兰山区市场监管局综合具体事实和危害程度,决定不再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目前,联合调查组正对该案执法行为开展进一步调查。
对此,张女士告诉九派新闻,5月12日兰山区市监局曾打电话通知她去局里协商此事,由于当天有事她便并未过去,对方在电话中要求她今后不得在社交平台发布相关视频,并且不允许再在饭店内卖“蛤蟆汤”这道菜,但并未明确表示已决定不再对她作出行政处罚。
针对此通报,她说:“他们说罚就罚、不罚就不罚,对我们造成的影响怎么办,这日子还过不过了?我停业了三个多月,直到前几天开始上诉,才重新营业,这期间的房租、物业费、电费、水费怎么办?”
至于后续是否还会针对赔偿上诉,张女士称,有意愿但要与律师商量再看。
【1】“涉嫌违反广告法”说法存争议
11日,九派新闻联系到当事人张女士,在她发来的被处罚视频中,有自家饭店的大门、饭店内部环境以及一些菜品照片,如西红柿炖牛腩、米豆皮炖五花肉以及多种昆虫食材等,其中一道菜上还有手写的“蛤蟆汤”字样。
其表示,这些视频中的菜品是自家饭店一直在卖的,且是市场上常见的一些菜色,当地不少饭店也有卖,那些昆虫食材是蚂蚱、金蝉等,都是从市场上公开购买的。
“我并不是出于宣传目的发布这些视频的,只是记录个人生活,视频里不仅发了自家饭店的菜品,还有去别家饭店吃饭、学习以及一些日常生活的画面,我没有挂商品链接,更没有从中获益,不懂到底哪里违反了广告法。”她说。
张女士补充道,兰山区市监局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并未明确表明是她发布的哪一条视频的哪段内容违法,因此她在接到电话后就第一时间将菜品相关的所有视频都删除了。

张女士的饭店。图/受访者提供
她还称,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自己在规定的5天内提交了《陈述申辩书》和《听证申请书》,但在此后的3个多月里兰山区市监局既不撤销《行政处罚告知书》,也不做出最终的处罚决定。
在张女士提供的《陈述申辩书》和《听证申请书》中,九派新闻注意到,她写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她发布的图片视频仅客观展示自家饭店菜肴的制作过程、食材选用及成品外观,视频内容无夸大表述,未使用“最佳”“独家”“必吃”等绝对化用语,未虚构菜品功效或价格;视频未附加购买链接及推广文案等消费引导内容;视频为自主拍摄,未接受第三方付费推广或利益交换。符合“正常经营信息发布”的合法性边界。
且这些内容真实反映菜品质量,无虚假宣传或误导信息,未超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对经营者公示菜品信息的合理要求,内容未刻意美化或诱导消费,亦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如实披露商品信息的合法范畴,不存在违法行为。
张女士还在其中强调,在收到兰山区市监局的相关通知后,她及时将视频进行了删除,并且因她当时出发在外地,明确向工作人员申请5日内回到当地后积极配合调查,也得到了工作人员应允。因此,不存在不配合调查的情形。
她还称,这3个多月内自己曾多次到市监局等各个部门反映情况、递交材料,被告知已向领导反映此事,领导正在开会研究,看如何处理,但始终没有正面回应。“有时候我们去局里,结果人都找不到,打电话时话没说完对面就把电话挂了,态度很不好。我还打过12345投诉电话,也未获得有效答复。”
张女士告诉九派新闻,她曾向兰山区市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但对方并未表明原因,直接不予受理,而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兰山区市监局撤销《行政处罚告知书》,也不予受理,直到7月4日重新提起诉讼,10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才终于通过该案的立案审核。
张女士的代理律师张天增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经过他对案情的了解,他认为当事人从未发布法律禁止行为的广告,当事人在短视频平台上通过个人账号展示菜品照片信息,不违反《广告法》的规定。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广告的情形限于“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服务,附加购买链接”的商业推广行为。当事人发布的视频旨在展示日常生活场景和餐馆的经营场景,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如实披露商品信息的合法范畴,不应被扩大认定为广告。同时,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商业营销宣传的指导意见》,经营者通过自有媒介客观展示商品信息,不构成广告。因此,他认为兰山区市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认定事实错误,同时适用法律错误。
“因为广告肯定是为了给店铺打出名气,视频里体现不出兰山区钦知坊老菜馆这个名字,不具有广告性质。”他说。
张天增认为,市场监管局的依据可能是“蛤蟆”一词,但蛤蟆在其老家可能会代指青蛙、牛蛙、蟾蜍,具有一定的歧义。并且如真违反广告法,第一次应该进行警告,“直接给出45万元罚款,我们认为是不合适的,也没有说这45万元罚款的具体依据是什么。”
“我们认为处罚告知书不是终结性的行政行为,只是过程性行为。我们也准备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要求他们自行撤销。”他说。
此外,张天增律师还表示,在对案情的了解过程中,他发现当地政府拆迁部门的相关人员有介入该案的行为,因此兰山区市监局做出此《行政处罚告知书》也存在涉嫌滥用职权的嫌疑。
【2】当事人称“蛤蟆汤”是临沂名吃,用的是牛蛙
7月11日据红星新闻报道,兰山区市监局广告监督管理科相关工作人员接受采访时表示,涉事店铺老板发布的视频当中涉及“蛤蟆”,而蛤蟆是野生保护动物。
“如果说蛤蟆汤用的是牛蛙的话,那就需要明确写明是牛蛙。牛蛙是牛蛙,青蛙是青蛙,蛤蟆就是蛤蟆。牛蛙允许养殖使用,蛤蟆是野生动物不允许食用。”该工作人员说。
对于处罚是否存在过重问题,该工作人员称,首先,当事人存在拒不配合的情况;另外,其违反的法条本身处罚额度就比较高,是按照情节严重的一般情形做的处罚。“现在到了告知阶段,案件正在走程序,并没有最终下处罚决定书。”
该工作人员还解释道,如果饭店在短视频平台分享产品或者制作过程展示,并且账号名称和店铺名字保持一致,那就构成商业广告。
其补充道,当然,这种广告不需要经过市场监管部门批准发布,但是不能违反广告法的规定。“你是老板,然后你发布你的产品,目的是什么呢?仅仅是记录美好生活吗?当然是要更多的受众看到你,然后吸引他们上你店里面去。”

张女士店里卖的“蛤蟆汤”。图/受访者提供
对此,张女士告诉九派新闻,“蛤蟆汤”是临沂名吃,附近的饭店都在卖这道菜,实际上用的就是牛蛙,临近的各个菜市场也都有卖。
“我们在哪个市场都能买到,所以没有固定的供货商,看到哪家的好就买哪个,我一般买的是处理好的半成品”,她说,自己并未留存买来半成品的照片。
11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一位工作人员告诉九派新闻,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如对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满意或有异议,可以去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既然法院已经介入此事,可以等待法院的判决。
“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有举证责任,届时在法庭上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如果提供不出来、举证的使用标准不合适或执法程序有问题,法院在执法程序上是有评判标准的,自然会依法进行判定。”他说。
问及罚款45万是否合理时,上述工作人员表示,从常理及正常人的理解上来看,肯定会觉得这个处罚金额数目相对而言比较高,但从另一个方面看,如果有执法依据及明确的法律法规条文规定,法院在审判时也会去看这个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法条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法院肯定会依法做出相对合理的判罚,“我们还是要相信法律”。
问及是否会介入此事的调查时,他指出,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这属于市级的权限,相对来说不能介入,不过“如果造成了新闻舆情,我们自然也会关注这件事”。
九派新闻记者 代梦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