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2条(c)项将儿童色情制品定义为“以任何方式表现儿童正在进行真实的或模拟的直露的性活动或主要为取得性满足而以任何方式表现儿童身体的一部分的制品”。这是一个广义的定义,可能包括非视觉描绘,例如文本和声音。一些区域文书,例如《欧洲委员会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第20条第2款)和《非洲联盟关于设立一个有助于非洲网络安全的法律框架的公约草案》(第三条第1款),仅适用于视觉描绘(通常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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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了解欧洲法律。但煽动民粹而不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类似的问题,并不是一件值得宣扬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