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家用 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四条, 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 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 货: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2次修理,但 仍未排除该故障或者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 的;
(二)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 电机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的;
(三)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 电机、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传动系 统、污染控制装置、车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因其 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四)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者 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