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不应该设有追诉期,应该永久有效。 不然罪犯躲起来就安全了。民事案件要有有效期限。
司法中的追诉期应该理解成犯罪中止、不在继续对社会构成危害的前提下。
如果一个法条判例受到民意的广泛质疑,那么有问题的就是法律而不是民意。法不外情理,必须经得起民意的质疑。
没有买方市场,哪来的卖家市场?过多少年也要追诉、判刑!中国的公检法部门以及律师里的蛀虫,一定要清除。对违反人性或反社会的判决,最高法应予推翻,相关的官员要追责
人神共愤:
人愤没有用,
神愤也没用,
“共”愤才有用。
中国底层人矿互害,他们都是五毛粉红,不值得同情,当笑话看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