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工作者的拍摄难道都是经过别人同意的么?肖像权是在盈利的前提下才有肖像权,新闻媒体的报道中根本没有肖像权一说。
一名长期以街拍为主要创作手段的摄影师伊川(化名)认为,《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可以“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换句话,法条并没有剥夺公民拍照的权利和自由,但是照片使用的方式,以及最终使用的结果则要求摄影师(任何人)需要高度重视和谨慎对待。在互联网大潮的今天,情势变得越来越复杂,人人可街拍的便利性,使得法律的红线也压得越来越低,这也是在保护各方的权益。因此,拍是一回事,用是另一回事。若怼着女/男性身体局部拍则是另一回事。该起事件中,女子要求删除其影像也是及时避免将来发生更糟的可能,摄影师可以向其解释其行为,获得谅解,或配合删除照片或视频。
蓝天彬律师介绍,根据《民法典》条款约定,街拍行为中,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或者为实施新闻报道,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等情形,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但蓝律师同时强调,被人街拍,如果没有合理实施理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行为人删除照片或视频。街拍后在网络上发布照片或视频,如果未经同意,那么有些情形下仍然有可能侵犯肖像权或隐私权。如果当事人提出删除照片或视频,街拍行为人应积极配合。
公共场合和不能照着人家小姑娘大腿胸部拍特写吧?这不就是寻衅滋事么,为老不尊,太恶心。
没有法律规定吗?
虽然是公共场合但不可以特拍一个人吧
违反肖像权是指你的照片被人用于商业目的。公共场合拍摄哪有什么告知,否则央视新闻的人脸都要打马赛克了。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第85条特地用来保障言论和信息自由权。具体而言,允许出于新闻、学术、艺术或文学表达目的处理个人数据包括肖像,即便这可能违反GDPR的其他规定。
这个确实是一个有意思的话题
先告知,再拍
先拍,再告知
先拍,被发现了,再告知
第一个应该是可以的,第二个原则也是可以的,但和第三个情况没法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