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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外國國籍者當選立法委員或民選公職人員
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具外國國籍者當選為立法委員或民選公職人員時,應在就職或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職或到職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並取得證明文件。也就是說,立法委員及民選公職人員候選人在參選時具有外國國籍並不會影響參選資格,如果順利當選,只要在就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自就職日起一年內完成所有相關手續即可。
所以,立法委員和民選公職人員候選人只要在當選後、就職前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的手續即可,但實際上為了避免爭議,大多會在黨內初選時就放棄外國國籍,以保持政黨及候選人的選舉形象。
誠峰國際法律事務所2018.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