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28楼:转:2014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深化了“裸官”任职监督,明确“裸官”不得列为考察对象,防止带“裸”提拔。
《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则首次明确5类重点岗位需清理“裸官”,不得在以下岗位任职: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领导成员;国企正职领导人员、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涉及军事、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国防科技工业、机要、组织人事等部门中的重要岗位;掌握国家安全事项,以及发展和改革、财政、金融监管等重大经济或科技安全事项等方面的工作岗位;其他不适合由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的岗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