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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智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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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管示威遊行的公安條例, 1967年用到今天!! 至於民不民主、自不自由, 看看1997年前香港法律, 97後, 喊天滅中共都喊了二十幾年!! 9.煽動意圖 (1)煽動意圖是指意圖 —— (a)引起憎恨或藐視女皇陛下本人、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或香港政府,或女皇陛下的領土其他部分的政府,或依法成立而受女皇陛下保護的領域的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或 (由1938年第28號第2條代替) (b)激起女皇陛下子民或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或 (c)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或 (d)引起女皇陛下子民間或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 (e)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或 (f)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 (由1970年第30號第2條增補) (g)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由1970年第30號第2條增補) (2)任何作為、言論或刊物,不會僅因其有下列意圖而具有煽動性 —— (由1938年第28號第2條修訂) (a)顯示女皇陛下在其任何措施上被誤導或犯錯誤;或 (b)指出依法成立的香港政府或香港憲制的錯誤或缺點,或法例或司法的錯誤或缺點,而目的在於矯正該等錯誤或缺點;或 (c)慫恿女皇陛下子民或香港居民嘗試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或 (d)指出在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產生或有傾向產生惡感及敵意的事項,而目的在於將其消除。 (由1938年第28號第2條修訂) (3)(由1992年第74號第2條廢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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