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24楼:
1. 沿海国考虑到航行安全认为必要时,可要求行使无害通过其领海权利的外国船舶使用其为管制船舶通过而指定或规定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
2. 特别是沿海国可要求油轮、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或材料或其他本质上危险或有毒物质或材料的船舶只在上述海道通过。
3. 沿海国根据本条指定海道和规定分道通航制时,应考虑到:
(a) 主管国际组织的建议;
(b) 习惯上用于国际航行的水道;
(c) 特定船舶和水道的特殊性质;和
(d) 船舶来往的频繁程度。
4. 沿海国应在海图上清楚地标出这种海道和分道通航制,并应将该海图妥为
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