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只是把可不可以堕胎的决定权下放到各个州,因为根据美国宪法,并没有在其中提到妇女有elective abortion的权利。所以ROEvs WADE的判决不具有宪法依据。如果堕胎问题是全民都认同的,那么每个州都可以自由裁决,选择堕胎合法化。但现实是,关于妇女有没有堕胎的权利充满争议,有二十多个州州法会严格限制。毕竟不少人认为堕胎就是婴儿谋杀,女人是生命孕育的载体,没有灭杀生命的权力。如果有共识,那么国会当然可以通过立法,明文规定堕胎全美合法化,但参议院民主党的票数不够60票。所以,只能咬牙切齿地发牢骚。不然,参众两院通过全美堕胎合法化的立法,拜登签字,就是法律了。也用不着联邦法官来根据宪法判定,宪法不可能这么详细。还是需要立法来补充,但立法要共和党也同意合作,现在保守的共和党不会赞同堕胎,所以,只能各州各管各的,不喜欢保守州,就搬迁到民主党的蓝州,想堕胎N次也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