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4楼:
中国法律属于大陆法系,罪名都是法条上明文规定的,与欧美的海洋法系成文法+判例法不同,法官没有太多的余地按照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判罪,或者引用判例仲裁。
这是个问题,早在2500对年前春秋时期,郑国执政子产就将刑罚法条铸刻在大鼎上,史称“子产铸刑鼎”。这就是中国最早的成文法,怎么办你明文规定,犯事儿了自己对号入座,没犯事儿想犯事儿的看看先。
有个叫书向的杠精写信给子产,他说你把罪名都公布了就会破坏法律的神秘性,刁民就会逐条研究钻空子,以各种神经病理由逃避法律制裁。子产想了很久,回信说,你说的都对,但我不会改。
这个事儿被鲁国的孔丘在编辑整理《春秋》时完整的记述,《春秋》在那会儿就是国家、贵族的日常豆腐账,春天三月三,秋天九月九,都是各诸侯国与周天子聚会的日子,喝酒聊天逗闷子的外交季节,按现在的说法,那也是妥妥的国际盛会,有国际准则价值观,比如尊王攘夷,扶危济困什么的,都是普世价值,道义大旗。各国多有记载,鲁国人好码字儿,记述的最全面,也方便查询比对,后来就以鲁国的记事本为蓝本,在时间段上基本与春秋时期吻合,那就叫《春秋》吧。
现在已知最早的成文法是《乌尔纳姆法典》四千年前,公认《汉谟拉比法典》最全面,3700年前,子产铸刑鼎排第三,距今2500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