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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法律可以这么划分,收入多少以下,不得加班。超过多少,不再受劳动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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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欧洲某大国就是这样的。收入超过大约十二万欧,不再受工会保护,因为如此“高”收入被视为资方,不再是劳方的人。当然,法律还附加了一根底线。原则上不允许每天加班超过晚上八点。 我同意高收入高代价。但是是否可以借鉴欧洲的办法,允许高收入不再受劳动法保护,但是加上一条底线,比如必须保证工作时间不能太长,一周最多65小时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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