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赞同其分析观点。就其他手段而言可以作这样解释。但强奸罪其重要一点是在发生性行为之前或进行之时,这名妇女是否处于清醒状态下明确拒绝与这名男子发生性行为,若当时此名女子未有在任何药物,暴力,威胁等在法律条文中特定的情况下,也没有明确拒绝与此名男子发生性行为的情况下发了性行为不可作为强奸罪论处。至于此男在按摩过程中利用挑情手段让这名女子发起情欲继而与其发生性关系,这种情形下,该女子并未受到法律条文中所列举的必要要素,而且该名女子是在完全清醒的情况下并未拒绝与该名男子发生性行为,故此强奸罪不成立。
主文中的案例,应该判定为强奸,理由是王某用“教学”为手段骗奸,更何况对方是15岁还未到法定成人年龄18岁。中国刑法规定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是16岁,刑法中本就有倾向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因此应该按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方向解释法条:王某利用了“其他手段”实施了强奸。
以后上床前是不是要签许可书
最后许可书也不可靠
许可书必须第三方律师或者公证人员背书才可以
立法者认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缺乏性防卫意识,那么认为刚满15周岁且生活经历简单的少女系相对缺乏性防卫意识,是可以为一般人所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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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保护14周岁以下幼女(不包括男童)的发条不合理,应该修改到至少16岁、并且男女要平等。世界上绝大数国家的“性自主”的保护年龄都在16岁以上,中国应该跟随潮流将这个年龄提高到16岁。
远东有两个大国中国、日本,性自主的年龄分别为14岁、13岁,欧州国家基本上都规定为16岁。而从身体发育实际情形看,远东人种比欧白人种(大约15岁发育成熟)要晚2年左右,若顾虑到这种情形,中日的性自主年龄应该订在17-18岁,中日两个政府搞反了,应该修正。
15岁?在很多地方都不用审。中国能不能改改法律?节省点司法资源?
就在外面蹭蹭不进去。。。
然后。。。
对吧
对15岁的小姑娘 真是个畜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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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暴露的是法律缺陷,即把 14岁 做为分界线的设置过低。应该改为18岁。
通过挑逗引起他人性欲进而导致性交的,属于诱奸,与强奸差别很大,不能算刑事罪。而且,性侵也不应该以是否完成生殖器进入为标准,违背对方意志的抚摸、亲吻都应该包括在内。
另外,15岁的孩子不懂得哪些接触行为不妥,是教育的失职。应该给老师判刑。
回复10楼:
我也是想进来说这个的,重点是几分钟。
就其年龄而言,文中女孩儿属于涉世不深。但是1)如7楼说说,能出来工作,可见她对世事还是略知一二。2)没有性经历指的是没有性交经验吗?但是抚摸她、亲她乳房她能昏沉沉,这应该能说明她体验过“自慰”型的性经验。否则,亲她乳房她不会舒服的,更不会昏沉沉。3)最后那男人x她时,如果她以前完全没有性经验,她能一直跟随到完成吗?结论:审判不公。此女孩儿年轻,于是就让人同情她了。但她确实有钻空子之嫌。那男的很傻,这是真的。
回复5楼:
对,而且还必须先做律师公证,否则随时可能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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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岁,能出去工作,却不理解这个,小编觉得可能吗?
哈哈。。。。婊子说被强奸,因为嫖客用了其他手段,而且还是不可抗拒的万恶的金钱手段。
钱拿了,逼爽了,嫖客坐牢了。这尼玛啥世道啊?
哈哈。。。
以后先要写知情同意书,还要按手印,留DNA才能XXOO.
我操,以后可别前戏乐。这他妈也算其他手段啊。 这要判了再配上婚内强奸基本上男人就没啥活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