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一马案两公司清盘人 申请起诉渣打与瑞意银行被驳回

涉及数十亿美元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事件的两家公司——Blackstone Asia Real Estate Partners和Brazen Sky的清盘人,向高庭申请对这两家银行提出撤销权诉讼,以撤销交易并追回被不当转移的资产。 (档案示意图)

外国清盘人尝试援引新加坡的跨境破产示范法,向渣打银行和瑞意银行(BSI)追讨与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贪腐案相关的资金,但高庭裁定,该法令不适用于2018年示范法在新加坡生效前进行的交易,驳回申请。

涉及数十亿美元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1MDB)事件的两家公司——Blackstone Asia Real Estate Partners(简称Blackstone)和Brazen Sky的清盘人,向高庭申请对这两家银行提出撤销权诉讼(avoidance claims),以撤销交易并追回被不当转移的资产。

其中,Blackstone针对渣打银行一账户内的款项提出申请,并指这些在法律生效前发生的交易,涉及大量欺诈;Brazen Sky则对瑞意银行和多名银行员工提出申请。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制定的跨境破产示范法(Model Law on Cross-Border Insolvency),各国需通过本国立法程序采纳或修改,才能在本国具有法律效力。

2018年,新加坡国会通过《破产、重组与解散法令》将示范法纳入新加坡法律体系,示范法也正式生效。当时,新加坡还附加了第23(9)节条文,规定外国清盘人不得针对法律生效前的交易提起诉讼,而这一条文在原版UNCITRAL示范法中并不存在。

清盘人指出,根据《新加坡示范法》第21节条文,法院拥有广泛权力,可向外国清盘人提供额外救济措施。他们主张,这种广泛权力应包括允许清盘人针对过去的欺诈交易展开诉讼,即使这些交易发生在法律生效前。

清盘人强调,若不包括这一权力,违法者可能借时间之便逃避责任,而外国清盘人则必须在新加坡重新启动全新诉讼程序,浪费大量时间和金钱。

但银行的立场是,第23(9)节条文是新加坡独有条文,由国会经过审慎考虑后制定,旨在避免法律“事后追溯”(retrospective)。

法官:条文广泛权力 不能凌驾于限制之上

高庭法官许德伦认同银行的立场,指出第23(9)节条文明确禁止外国清盘人就法律生效前的交易提起诉讼,第21节条文赋予的广泛权力不能凌驾于这个限制之上。这是国会经过审慎考虑的规定,与其他国家不同,法院必须予以执行。

法官指出,虽然这可能限制外国清盘人追讨与1MDB相关的资产,但任何改变都须由国会作出,而非由法院决定。

外国清盘人仍可就案件相关交易在新加坡提起诉讼,但只能通过传统法庭程序进行。

渣打银行和瑞意银行分别由德尊律师事务所的谢文杰和郑宏智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