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男称房贷增要求减子女抚养费 法官斥行为自利不合理

高庭法官朱汉德近期驳回一名离婚男子要求减少子女供养费的上诉,并提醒父母避免出于利己的财务安排,影响履行对子女的抚养责任。 (示意图/王彦燕摄)

离婚父母须支付子女抚养费,理财时应量入为出,而不是承担不必要的财务义务,以致削弱供养子女的能力。

高庭法官朱汉德近期驳回一名离婚男子要求减少子女供养费的上诉,并提醒父母避免出于利己的财务安排,影响履行对子女的抚养责任。

朱汉德指出,男子购置公寓,并以现金偿还近75%的房贷,而不是通过公积金增加付款,这是经过计算、以自身利益为出发点的财务安排,这样的行为“不合理且自利”。

朱汉德裁定,男方的自利决定不能影响合理抚养责任,他仍须每月支付2600元抚养费,并按比例分担学费,两名孩子的电话费从每人20元减至10元。

男方上诉:家事法官没考虑他的立场

这对离异夫妇2006年结婚,育有16岁儿子和13岁女儿,两人都是新加坡永久居民,诉讼时没有律师代表。

男方(48岁)是跨国公司资讯科技经理,女方(45岁)曾是数据分析员,今年4月离职。男方2017年提出离婚,2019年法庭裁定两人共享孩子的监护权,由女方负责日常照顾,男方享有探视权。

双方就生活费互提申请。2024年11月,家事法官裁定男方须支付两名子女每月2600元的生活费,并承担学费的57.5%(目前每人学费为580元)。

男方须在每月首日将款项转入女方指定账户,学费若有变动,女方须在48小时内书面通知。男方不服裁决,提出上诉。

他几乎对所有开销提出异议,指家事法官未考虑他的立场,坚持以自己认定的合理开销为准。

法官:个人开销不应成为决定子女合理开销的因素

朱汉德审理时,仅调整部分项目,包括:

▪ 每名孩子的网络/手机费减至10元。高庭认定Wi-Fi属女方自用,应从子女开销中剔除。

▪ 豁免杂费,但保留维修费。法官认为,居住人数增加必造成物品磨损,因此维修费合理。

男方声称自己净月入8511元,支出6871元,若按家事法官裁决缴费,将入不敷出。

但朱汉德指出,男方的说法缺乏依据。税务单显示他2022至2024年的平均年收入超过14万元,即月入1万1787元,而男方未能反驳。

“即便每月支出偏高,子女生活费仍在他的负担范围内。更重要的是,个人开销不应成为决定子女合理开销的因素。本案并非因男方收入骤减,而是他自愿承担大量财务义务。”

男方购入公寓,每月支出3599元(3285元房贷及314元管理费),高于他过去租组屋的租金,还选择以现金支付大部分房贷。法官批评这是出于自身利益做的决定,不能作为减少抚养费的理由。

针对男方主张抚养费应由父母平均分担,法官认为,家事法官已根据双方收入差距裁定按不同比例分担,并无原则错误。女方税务单清楚显示她的收入明显低于男方,家事法官已将此纳入考量。

男方还指责家事法官错误地把婚姻住宅(组屋)的部分房贷计入子女开销。

对此,朱汉德指出,根据双方协议,男方确实已无须承担组屋房贷,但这不免除他对子女住宿的责任。他支付的并非房贷本身,而是子女住宿费用的一部分,因此驳回这项上诉。